2020年1月20日,我国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级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本身您的合同就约定了异常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可以取消合同,此次疫情就属于此种情形。只要您约定的合同履行期属于疫情防控期内,可以依照约定解除合同。建议您尽早联系中介,友好沟通,也可尽量避免中介的额外损失。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主观上,不可抗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客观上,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当前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其次,笔者认为,您的情况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第二款规定,您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适用该条款,需要满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个关键要素。笔者以取消预订的婚宴和您的月嫂服务为例,同样受到疫情的影响,婚宴可以延期举行,对合同目的的影响性较小,而月嫂服务必须是产后一段时间,若延期或变更就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再次,您若以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要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完整的证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并已积极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防止损失发生。其中,在合理期限内申请不可抗力证明的,通常需要提供一下证明材料:
1.由您提交的书面申请,写明事件的经过和您的要求,申请需由您签字;
2.提供您订有不可抗力条款的月嫂合同;
3.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对发生疫情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疫情的新闻报道、图片资料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
4.您因事件的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及时通知中介服务机构的书面证明;
5.证明您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的证明材料。
最后,您在取消合同和双方后续沟通的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这也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如果因为双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可能要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您签订的月嫂合同,建议您结合月嫂行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实际影响,尽可能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